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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会保险局副局长蔡火炎今天在例行记者会提醒,消费者买保单、交保费时,应留意3件事,避免争议。
第一,「保险法施行细则」第3条规定,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分公司签发正式收据,因此,消费者缴交保费后,若未拿到保险公司制发的收据,应向保险公司洽询确认,以保障自身权益。
第二,「保险业授权代收保险费应注意事项」第2点规定,保险业收取以现金或支票方式缴纳保费,应「同时」交付保户送金单或收据并载明收费时间,保险业授权所属保险业务员、保险代理人或保代所属保险业务员代收保费,同样应依规定交付送金单或收据,保险业并应负授权人责任,以减少消费争议。
第三,消费者以信用卡、银行帐户扣缴保费时,应注意授权书上相关资料填写正确性,授权人签名处应由授权人亲自签名。另「保险法」第115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得代要保人交付保费,若有以非要保人本人的信用卡或银行帐户扣缴保费者,应先向保险公司了解应提供的关系证明文件,以避免衍生相关争议。
蔡火炎进一步呼吁,即使是透过亲朋好友购买保险,消费者缴交保费时仍应要求业务员同时交付收据,并核对收据金额及相关资讯正确性,若有异常,应向保险公司洽询确认,以确保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