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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常見3大投保迷思,發生第一種情況,不但解除契約還不退還保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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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年假假期結束,大家又回到工作崗位,小編才突然想到年前領到的年終獎金還先「暫時」放在銀行戶頭裡,想說等到有具體規劃後再做打算……;相信應該有不少人與小編一樣面臨相同的難題,是要拿來放在銀行定存,或是趁此機會適時補足個人保險保障?

如果就保險保障規劃來說,以下整理3大常見投保迷思,包括:「告知事項」、「投保紀錄」及「等待期」等,提醒讀者投保前一定要看清楚保單契約條款,以免日後可能衍生不必要的理賠糾紛。

首先是要保書的「告知事項」要親自填寫並誠實告知,這裡強調要誠實告知,主要考量有些人擔心在填寫詢問事項時,如果勾選「是」可能會被拒保,但是如果不誠實告知,即便是核保過了,保險公司也可以「未誠實告知」為由,解除保險契約且不會退還所繳保費。

其次是「投保紀錄」一定要清楚填寫,如果在投保時已誠實告知有投保其他實支實付型醫療險或是傷害醫療險,而保險公司仍願意承保者,則不能要求受益人在申領保險金給付時「只能檢具醫療收據正本」,也就是說,如果受益人以醫療收據副本申請理賠,則保險公司也必須接受。

最後是在「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是不予理賠的,需特別留意。為避免保戶帶病投保,醫療險通常設置有「等待期」、規定在投保後一定期間內發生的疾病不會理賠,常見30天至90天不等,等到這段時間過去後,保障內容才得以啟動,建議民眾投保前一定要先了解保險契約約定的「等待期」是多久,以免產生任何不必要的誤解或紛爭。

有關「等待期」的規定,以市售的醫療險為例,檢視保單條款中的名詞定義:「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30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表示該保險商品的等待期就是30天;假設在1月1日投保醫療險,過了30天的等待期、直到2月1日後發生的保險事故,才屬於醫療險的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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