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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張璦台北24日電)不少父母會在子女年幼時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購買保單,等到子女有經濟能力後,把要保人變更為子女;國稅局提醒,這屬於「贈與」行為,必須依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今天召開例行記者會指出,各式金融商品不斷推陳出新,民眾投資管道多元,有人偏愛購買保險商品,常見有些父母在子女年幼時,會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購買保單,等到子女長大或有經濟能力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
不過,南區國稅局表示,保單變更要保人屬於贈與行為,必須依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要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繳付保險費後,就享有保險契約所約定的權利,一旦將要保人變更為他人,就等同要保人把自己應得保險契約上約定的權利移轉給他人,屬於「財產無償移轉」;要保人必須按變更日該保單的價值準備金,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申報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母親A購買6年期的人壽保險,原以自己為要保人,女兒B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但在保單繳費期滿前,A於今年變更要保人為B,此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為新台幣800萬元。
因變更要保人屬贈與行為,且超過免稅額(民國111年為244萬元),A應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按總額800萬元申報贈與稅,於扣除免稅額244萬元後,贈與淨額為556萬元,應繳納贈與稅計55萬6000元。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若將保單變更要保人,需留意相關贈與稅問題,並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申報,若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編輯:林興盟)111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