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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投资夯 国税局:变更要保人须报缴赠与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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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记者张瑷台北24日电)不少父母会在子女年幼时以自己为要保人,子女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购买保单,等到子女有经济能力后,把要保人变更为子女;国税局提醒,这属於「赠与」行为,必须依规定申报及缴纳赠与税。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今天召开例行记者会指出,各式金融商品不断推陈出新,民众投资管道多元,有人偏爱购买保险商品,常见有些父母在子女年幼时,会以自己为要保人,子女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购买保单,等到子女长大或有经济能力后,将要保人变更为子女。

不过,南区国税局表示,保单变更要保人属於赠与行为,必须依规定申报及缴纳赠与税。

南区国税局指出,要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契约,缴付保险费后,就享有保险契约所约定的权利,一旦将要保人变更为他人,就等同要保人把自己应得保险契约上约定的权利移转给他人,属於「财产无偿移转」;要保人必须按变更日该保单的价值准备金,依据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4条规定,申报赠与税。

南区国税局举例说明,母亲A购买6年期的人寿保险,原以自己为要保人,女儿B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但在保单缴费期满前,A於今年变更要保人为B,此时保单价值准备金为新台币800万元。

因变更要保人属赠与行为,且超过免税额(民国111年为244万元),A应在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按总额800万元申报赠与税,於扣除免税额244万元后,赠与净额为556万元,应缴纳赠与税计55万6000元。

南区国税局提醒,民众若将保单变更要保人,需留意相关赠与税问题,并於规定期限内完成申报,若有相关税务问题,可拨打国税局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编辑:林兴盟)11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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