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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地震无感保险/专家吁修改保单内容 实际居住人纳被保险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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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 记者江睿智/专题报导
住宅地震基本保险中的临时住宿费如何能够保障得到真正受灾户或房客?专家学者建议,直接修改住宅地震险保单内容,针对临时住宿费新增「房屋实际居住人」为被保险人。

长期来说,政大法律系教授叶启洲表示,正本溯源作法是,应修改《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将实际居住人可请领地震险的临时住宿费纳入,给予法源依据,之后全面修订租屋定型化契约,就可对房客提供完整保障。

租屋族代言人、崔妈妈基金会执行长吕秉怡表示,为使地震等重大灾难发生时,能保障房客,应直接修改保单,针对临时住宿费项目,增加「房屋实际居住人」为受益人,让承租人或房客拿到全部或部分临时住宿费。第二,应要求所有出租屋都要投保地震险,房客才会知道有临时住宿费之给付项目。

吕秉怡表示,为增加房东投保意愿,住宅地震险可以设计得很基本或阳春,费用不要高,目前火险与地震基本险每年保费只有1,350元,对租金影响有限。

叶启洲表示,临时住宿费给付给承租人、或实际居住人,的确较符合实况;此举立意良善,在学理上亦站得住脚。《保险法》中有所谓保险利益,学理上可以有两个保险利益,除了房屋所有权人或屋主因房子倒塌而获保险利益,房屋实际居住人亦可以有如临时住宿费等费用型之保险利益。

他强调,保险契约中可以有两个被保险人;短期作法上,是在保险契约中,针对临时住宿费,修改为实际居住人(可能是房东或房客,或者两者合住)为被保险人,以此作为保险公司给付依据。

他表示,惟在执行上,因实际居住人(如房客)名字并非为明白写在契约上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在给付时,很担心会引发纠纷。住宅地震险现是搭在火险上一起销售,每年房屋实际居住人会有所变化,他建议每年续保火险时,由屋主通报是否承租、租给谁,多一道通报手续;此外,目前租屋样态多元化,保险公司要如何分配临时住宿费,届时须协商出一些可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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