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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来说,政大法律系教授叶启洲表示,正本溯源作法是,应修改《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将实际居住人可请领地震险的临时住宿费纳入,给予法源依据,之后全面修订租屋定型化契约,就可对房客提供完整保障。
租屋族代言人、崔妈妈基金会执行长吕秉怡表示,为使地震等重大灾难发生时,能保障房客,应直接修改保单,针对临时住宿费项目,增加「房屋实际居住人」为受益人,让承租人或房客拿到全部或部分临时住宿费。第二,应要求所有出租屋都要投保地震险,房客才会知道有临时住宿费之给付项目。
吕秉怡表示,为增加房东投保意愿,住宅地震险可以设计得很基本或阳春,费用不要高,目前火险与地震基本险每年保费只有1,350元,对租金影响有限。
叶启洲表示,临时住宿费给付给承租人、或实际居住人,的确较符合实况;此举立意良善,在学理上亦站得住脚。《保险法》中有所谓保险利益,学理上可以有两个保险利益,除了房屋所有权人或屋主因房子倒塌而获保险利益,房屋实际居住人亦可以有如临时住宿费等费用型之保险利益。
他强调,保险契约中可以有两个被保险人;短期作法上,是在保险契约中,针对临时住宿费,修改为实际居住人(可能是房东或房客,或者两者合住)为被保险人,以此作为保险公司给付依据。
他表示,惟在执行上,因实际居住人(如房客)名字并非为明白写在契约上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在给付时,很担心会引发纠纷。住宅地震险现是搭在火险上一起销售,每年房屋实际居住人会有所变化,他建议每年续保火险时,由屋主通报是否承租、租给谁,多一道通报手续;此外,目前租屋样态多元化,保险公司要如何分配临时住宿费,届时须协商出一些可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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