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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强制执行的问题,随者《保险法》修正草案进入立法院,再次引起关注。虽然各版本已有大概方向,但歧异与问题仍然不少。
对於豁免额度,颇多认为过低,无法反应现代社会对保险的需求,应该再行拉高。有的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有的债权人也是弱势,没有牺牲他们的道理。
平心而论,我们应该理性寻找解决方式。
首先,极端案例一定都有。有偏乡弱势的民众,家人生病,家境不佳,自己生病之际,被执行后失去所有保险。很多案件与疫情的纾困借款有关。也有太多数额不高的保险被执行,导致法院案件爆量,大量司法人员离职。若非保险强制执行对社会造成巨大冲击,也不会有这么多讨论。
第二,立法应以通案为准。据统计,在近期相关案件中,九成债权人是资产管理公司或银行,自然人仅占约一成。这是债权人债务人地位显著落差的明证。资产管理公司常以低价取得不良债权,再来强制执行,这些案件才是多数。如同民间借贷、双卡风暴,到近年受关注的先买后付(BNPL),都是民众同意,但仍造成社会问题。基本保险豁免执行,可以提供这些人基本保障,提升对抗法人机构的能力,维持社会正义与安定。
第三,可以藏钱的方式很多。开公司,设立信托,把钱转到海外,泛滥的借名登记与人头户,都是常见的躲债方法。用人头来借名投保,当然会使责任财产辨认更困难。先投保再利用豁免来躲债,不是不可能,但能躲得比较少,解约金可能打折,也不会比较方便。
第四,额度应务实,无庸受限於强制执行法。常有认为保险也是强执法的必要生活费用,故应与该法第122条连结。问题是本条最近修正为2018年5月29日,在大法庭裁定之前。当时多数法院本来就认为寿险不得强制执行。所以,当时不得执行的必要生活费用本来就不大会考虑保险需求。司法院也认可保险豁免就是特别法考量,不必拘泥於既有框架。
具体额度是立法政策,但也可从完全失能所致费用与丧葬费用来思考。寿险多有完全失能给付,小额终老保险也是。被保险人既完全失能又还没真死,此时就能给他基本照顾,减轻无辜家属负担。一般民间丧葬费用约20~30万,即使这额度寿险豁免执行,不过就是让家属能处理后事而已,不至於是横财。
第五,债权人也能被兼顾。个人一向主张「原则(基础)保险豁免,例外(超额)保险执行」的架构。让基本额度保险不必执行,此外的再执行。但如果债务人没有保护必要,或债权人更可悯时,就可突破豁免,仍允许执行。例如犯罪被害、扶养费、夫妻财产分割、故意侵权等,债权人可能就比债务人更值得保护。美国法与我国强执法第122条第5项早有类似概念。所以,我们可以放心提高豁免额度,只要对特定债权或情形,增订法院如认有失公平者,则不受豁免限制即可。
在这样的架构下,多数的通案可以享受基本豁免,有助弱势债务人对抗大公司,维持社会公平与安定;且可从源头减少法院案量,改善积案沉疴,促进司法效率。少数的可悯案件类型,仍可回归法院审查,足以维持个案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