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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解约乱象如何解?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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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被债权人申请执行解约,法院应审慎检视个案,相关法律应尽速修正,以保障受益人权利。图/freepik
●保单被债权人申请执行解约,法院应审慎检视个案,相关法律应尽速修正,以保障受益人权利。图/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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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罗俊玮■国立中正大学法律系教授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日昨邀请司法院等单位,就「强制执行保单解约偿债未符比例原则纷争频传乱象如何解」进行报告并备质询。会中通过临时提案建请制定保单强制执行参考原则。

最高法院2022年12月9日做成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87号裁定论及:「执行法院於必要时,得核发执行命令终止债务人为要保人之人寿保险契约,命第三人保险公司偿付解约金。」於此裁定作出后,北部法院执行处面临大量案件涌入致不堪负荷,且有部分无保单价值准备金或价值甚低的保险契约亦被执行解约,立委认为此系形同「杀鸡取卵」。

於前揭最高法院裁定做成前,司法实务与学界对於人身保险契约得否执行有相当大之差异见解。最高法院此项裁定,吾人虽难以否认於某程度仍具有正当性,但其仍有诸多得为争议之处。

■保单被债权人申请执行解约 受益人权利何在?

按保险系为分散风险、消化损失之重要工具。其除有单纯保障被保险人权益之功用外,另亦有保障被保险人以外之人权益之功能。如人寿保险,其并非以保障被保险人之用,更大之功能系在保障被保险人之遗属,藉以维持其经济安全之功能。另现今父母为维护子女之权益,遂为其安排各式人寿、健康和伤害保险。此等保险过往或以主、附约形式安排,现或以综合保险形式安排。此等保险契约对於债务人(要保人)以外之子女权益有其重要性。再则,依据保险法之规定,要保人於指定受益人后,得放弃变更处分权。於此情形下,一般以为该人寿保险契约之权利,即归该受益人确定取得。

而今,因前揭最高法院之裁定,遂产生大量债权人向法院要求代为终止契约,并将其解约金藉以清偿欠款。法院於相关申请,或因对保险商品生疏之原因,或允准债权人申请,终止债务人之所有保险契约。然因保险契约,有解约金与无解约金等各种不同情状;而某些保险或有解约金,但其解约金相当低额,但对被保险人之保障有相当之重要性,如健康险或伤害医疗险等。再则,如前所提及,要保人已放弃受益人之变更处分权,该保险契约之力亦系归该受益人所有。前揭情状之执行,似已不合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执行法院於裁量是否行使终止权执行解约金债权时,仍应审慎,宜先赋与债权人、债务人或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之机会,於具体个案依强制执行法第1条第2项及第122条等规定,兼顾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之权益,为公平合理之衡量。」之意旨,且已不符合强制执行法第1条第2项规定。

■法院应审慎检视个案,相关法律应尽速修正

准此,相关法律规定应尽速修正,且应谨慎就相关情状进行慎重研析。然於未修法前,法院执行处应审慎就声请案件详尽检视,若无保单价值准备金,或其金额甚低,亦或涉及第三人权益者,应驳回债权人之申请。果难以确认保险契约之详情,仅可允准不设第三人权益之单纯投资型或储蓄型保险契约行使终止权较为妥适。如当事人不幸遭逢渠等情状,而认有侵益情事或非执行名义效力所及者,得声请或声明异议或提起异议之诉,以维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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