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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所税申报搞错保险抵扣重要规定 惨喷逾万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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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申报示意画面,非当事人。(图/记者屠惠刚摄)

▲所得税申报示意画面,非当事人。(图/记者屠惠刚摄)

记者陈莹欣/台北报导

5月综所税申报如火如荼展开,国税局呼吁,采用列举申报的民众最好注意保险抵扣重要规定,以免低报漏缴遭到补徵。最近就有民众搞错保险给付观念,变相浮报扣除额,完税后又被国税局揪出补缴逾万元税款的案例。

中区国税局提醒,民众列报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的医药及生育费,属於保险给付部分,不能列报为扣除额。

税务人员透露,日前查获一案例,纳税义务人甲君办理111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全户医药及生育费扣除额40万元,其中包含受扶养亲属乙君因病支付住院费用15万元及手术门诊医疗费用23万元。

不过,中区国税局查到,乙君该次住院手术治疗费用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住院费用20万元及手术医疗费10万元,其住院费用已全额受有保险给付,不能再列报综合所得税医药及生育费扣除额,而手术医疗费减除保险给付后只能就差额13万元(23万元-10万元)列报扣除,经该局剔除受有保险给付的医药及生育费扣除额计25万元(15万元+10万元),亦即甲君111年度仅得列报医药及生育费扣除额为15万元(40万元-25万元)。

税务人员指出,由於浮报25万元的抵税额,在还原所得后,以适用税率20%推估,民众因此要多缴1.5万元的税金,等於5月缴完税以为可以轻松结案,想不到手上资金都花完后,国税局才在近期又寄出补税通知要求缴回,形成一笔意外支出。

中区国税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如选择适用列举扣除方式,申报列举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之医药及生育费扣除,要依所得税法第17条规定检具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院、所,或经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所开具之医疗费用收据,并应确认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是否有受领保险给付,如受有保险给付,应减除受领保险给付金额后,仅就未获理赔之医药费列报综合所得税列举扣除额,以免遭剔除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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