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消息
2
保险快报
3
保险是用来保障,不是买来藏钱用的!保单藏钱失败,保险公司要负责吗?4
https://www.twwanbao.com/ 万宝保险经纪人股份有限公司
Missing parameters [image]

相关连结:https://www.storm.mg/lifestyle/5057827

有民众意图投保保险转移资产,藉此规避债务,但此举已遭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翻盘。(图 / 取自Pexels)

有民众意图投保保险转移资产,藉此规避债务,但此举已遭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翻盘。(图 / 取自Pexel


日前
媒体报导<保单藏钱1/大法庭堵死寿险避债 台北地院执行案件暴增35%>。该文指出:「不少保险业务员在兜售保险商品时,常常以『保险藏钱』的概念,吸引大众购买。还有一些欠税大户不愿乖乖纳税,变卖不动产、并将存款提领一空,却透过『藏富於保险』赖帐,花大把钞票购买人寿保险。不过这些撇步自从大法庭裁定出炉后,买保险藏钱、避税的方式都行不通了。」[1]
保险业务员在兜售保险商品时,常常以『保险藏钱』的概念,吸引大众购买。还有一些欠税大户不愿乖乖纳税,变卖不动产、并将存款提领一空,却透过『藏富於保险』赖帐,花大把钞票购买人寿保险。不过这些撇步自从大法庭裁定出炉后,买保险藏钱、避税的方式都行不通了。」

该报导也点出许多保户的困境,例如曾经有欠电费数千元就被声请查扣保单,也有资产管理公司认为就算保单只能扣到几千元,也该执行,如果地院执行处认为没有执行必要,还会声明异议。其实保单的价值,不仅仅是债权人盯上的「保单价值准备金」(保户预缴保费的积存),最重要的是在不幸事故发生后,保单会有保险金,这可能是价值准备金的十倍、百倍,所以为了数千元,透过法院将保单强制解约去还债,使得保户失去数百万元的生活保障,这样的强制执行显然不合理。

强制执行应权衡各方权益

法院以往较少核准债权人对保单的强制执行,主要是须先将保单解约(终止保险契约)才能领出保单价值准备金,而债权人无法要求债务人或保险公司解约,以致钱拿不回来,债权人无可奈何;相对的,这是「保单藏钱避债成功」,对债务人堪称喜事一椿。中立来看,藏钱隐匿资产甚至赖帐并不合理,故如上方报导,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在111年12月裁定[2],执行法院於必要时得核发执行命令,终止债务人的保险契约,取出保单解约金去偿还债务。

基於保险有保障的本质特性,其价值无其他金融商品可取代,是安定社会不可缺的一环,而且保单一旦解约,不见得买得回来,因为年纪越大健康越差,越难买到先前条件的保险,甚至可能被拒保。所以原则上保单不应被强制解约还债,而例外则是如上方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的裁定,在必要时得为之。至於「必要时」之判断,该裁定并无细说,较合理的方式应该是,将保单的保障性质、额度,与债权的性质、额度两相权衡,看谁更需要被国家保护而定。例如可以保障一辈子的医疗险保单,与高利贷公司的数万元债权作权衡,前者更需要被国家保护,所以应不受强制执行较为合理;但若是该医疗险的保障性质不高,像是第二家以上的实支实付险,通常是用来「就医赚钱」则应被强制执行还债,以保护债权人的财产。此权衡方式符合强制执行法第一条第二项[3]的规定,施行应无阻碍,但若有独立法条详加规范可更明确[4]。

保单藏钱失败保险公司要负责吗?


「保单藏钱」话术在上述裁定出炉后已然破功,当初听信保单藏钱功能而买保险的人,如今藏钱功能失效,投入保单的钱被强制拿走,保险公司要对这样的损失负责吗?这大致如同买了保险箱,把钱放进去之后,因为门锁失效而被偷走,保险箱的制造商要负赔偿责任吗?或有人说,欠债者所藏的钱本来就是要还给债主,现在钱藏在保单再被取走,结果都是还债,所以保单藏钱失败并无损失。这类似放入保险箱的是赃款,被偷之后是否就是「刚好而已」,不算损失?纵使这样不算损失,因为买保单所投入的钱,一部分会用於保险公司的营运费与利润,所以藏钱者至少会损失这部分的钱。

当商品的功能不佳或失效,导致使用者受害,要求厂商负责赔偿的法律,通常是以厂商违反消费者保护法第七条第一项[5],商品或服务应确保「符合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准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究责。或许保险业者会以保单藏钱失败,是上述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之后的事,裁定前的保单藏钱大多数不会被强制执行,所以先前招揽时,藏钱成功是合理的期待,并无违法。但请细读该条文,合理期待之前有「专业水准」,也就是要有专业水准的合理期待,不是一般人看到的表面成功数量多少。保险的本质在於保障,保单藏钱不属於保险的目的,简单说,保险是用来保障,不是买来藏钱用的,又保险是讲求最大诚信,以保单藏钱是故意隐匿资产并非诚信善良,试问,保险教科书、保险学者、保险官员,这些保险专业性代表,谁敢说保单藏钱是合理的期待?如果有,那是少数的佛似鬼[6],应予剔除而不足取。

即使消费者保护法难以对业者究责,公平交易法第21条或许可以,「事业不得在商品或广告上,或以其他使公众得知之方法,对於与商品相关而足以影响交易决定之事项,为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或表徵。」。保险是移转风险的工具,本质是保障,但业者却宣传可用作藏钱以隐匿资产,因此招来被强制执行而蒙受损失,明显引人错误,致人损失。

结论


关於保单是否可以强制执行的问题,最好是以保险本质为基础,加上公平合理原则作考量,当债务人保单的保障利益,比债权人的债权更需要被国家保护时,就不应受强制执行;反之,则可强制执行来保护债权人的财产。又,常见保险公司以「保单藏钱」为招揽话术,供人躲避债务、赖帐,破坏社会公平与和谐,如今也害了客户多花钱作无效的藏钱,业者应该对客户的损失负责,如此将改变以往保险不当话术都不用付出代价的局面,可增进保险事业良性发展,业者与消费者都会受益。

於此同时,也敬请保险主管机关留意,保险商品及其行销都必须符合保险的目的,不是有钱赚都可以做,否则就像「保单藏钱」话术,虽然让业者生意兴隆,但浪费保险资源、破坏社会公平,最后还害了消费者,这不是国家特许事业应该出现的情况,不论业者以何种名目操作,政府都有责任清理,期盼台湾的保险能更干净、健康。

顺道一提,近日已经见到金管会清理保险市场的努力,阻断了实支实付医疗险的「就医赚钱」。值得赞许,但为德不卒,只限制新保单不能赚,既有千亿元的保单在数十年内,都会继续吞噬全民健保资源、培养贪婪、嘉奖诈欺、鼓励以健康作赌博,让老实百姓大幅增加医疗负担;近年商业医疗险涨价与全民健保支出大增,都有此因素在内。虽然这是牵涉兆元以上的利益难题,但不难处理,只要回归保险的本质,让保险公司、医疗机构、被保险人回到原始位置,就都不会损失,因此多数国人不会反对,只有想从中牟利或存心诈欺、赌博者才会抗议。讲清楚就很简单,合情合理合法为何不做?请注意,一个弊端造就兆元不当利益,必然会反向造成兆元以上的无辜损害,否则脏钱哪里来?如果您是老实百姓,就是兆元级无辜受害者之一;您或许不在意别人怎么捞钱,但请注意,他们是捞您口袋的钱,而且会持续数十年。

[1] CTWANT 周刊王  2024/03/10 项程镇 https://www.ctwant.com/article/322823

[2] l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号裁定主文:执行法院於必要时,得核发执行命令终止债务人为要保人之人寿保险契约,命第三人保险公司偿付解约金 。

[3] 强制执行应依公平合理之原则,兼顾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以适当之方法为之,不得逾达成执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4] 欲深入研究者请见参陈俊元教授<论人寿保险保单价值准备金之强制执行>之大作。中原财经法学 2022年12月 http://cycu.lawbank.com.tw/Download/49/011330003.pdf

[5] 从事设计、生产、制造商品或提供服务之企业经营者,於提供商品流通进入市场,或提供服务时,应确保该商品或服务,符合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准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6]身为佛,行径似鬼。应该是造福人群的佛,所作所为却像害人的鬼,意指背叛道德或道德败坏的人或行为。闽南成语,「佛」在此发音ㄅㄨ˙,「佛似鬼」音同「不四鬼」。现代多用於指责品格肮脏或无礼好色。


作者为资深保险业从业人员(相关报导:分红保单市场龙年更旺?2家外商寿险评估抢进更多文章

责任编辑/周岐原

上一个 回列表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