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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亡夫存摺印章领钱被拒,到国税局申报又发现遗产税破千万!办继承却现金不够、遗产不能动怎么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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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仅示意,非当事人shutterstock

 

撰文 陈禾原, 詹佑维

2024-01-21 17:00

张董膝下有二名子女,多年来苦心经营小型机械加工业,员工持续累积下已达到10人,颇具规模,每日忙进忙出虽然谈不上大富大贵,但也累积不少财富,资产除了公司持股外,闲来无事就是到处购买不动产,现金部分,张董觉得公司不大,分离管帐麻烦,多半还是以个人帐户作为主要收付支出,直接用个人财产支付公司的大小支出。

张太太平日除协助张董管理帐户外,与张董投资不动产不同,张太太则喜欢接触各类金融商品,股票、基金、期权都有接触,多年前也在朋友介绍下购买,为家人购买了不少人寿保险。

然而,好景不常,张董突然在一场车祸中意外去世,公司员工知道后都人心惶惶,特别是公司会计,因为会计知道张董都由个人帐户收支,非常担忧公司购买原料、员工薪水要如何支付,立即就联系管帐的张太太讨论,张太太则跟会计挂保证,张董存摺、印章都在她手里,平常都是她在进出银行收汇款项,需要时再先用张董名义,直接汇款或领出即可。

然而,张太太持存摺印章到银行取款的时候,行员发现张董已经过世,即立即提醒张太太如果用张董名义继续领款,可能会触犯刑法伪造文书罪,且伪造文书罪属於非告诉乃论罪,即便没有被害人,检察官仍会主动调查起诉,建议还是要先去办理遗产继承,完税后再来提领。

张太太一听觉得有道理,便去向国税局申报遗产税,但由於张董多年来到处购买不动产,在不动产多年涨价下,核定后的遗产税竟然高达千万元以上,张董现金存款根本无法支应,张太太手上的现金也不足,更不用说张董的公司更是需钱孔急。

无奈之下,张太太希望申请以不动产去抵缴遗产税,这时候换二名继承的子女跳出来反对,因为国税局核定能抵缴的不动产价值,是以公告现值核定,一笔土地虽经核定价值只有500万元,但市价早已达1,200万元以上,用来抵缴税款显然不划算,会损害到继承权利,且二名子女并未想继承张董公司,亦不愿意先出资缴纳遗产税。

这下换张太太急成热锅上的蚂蚁,在张董存款无法动用下,现今根本不足以支付公司日常营运,眼看公司瞬间要土崩瓦解,万幸这时张太太的保险业务员来电,在知悉张董过世后,立刻协助张太太清点帮张董投保的人寿保险,并申请理赔,在几天后张太太顺利拿到理赔金,这笔现金及时雨,成功帮公司回归正常运作收支,也缴纳了遗产税,让张太太能够接续与子女慢慢商谈遗产分配问题,躲过了一场大危机……

 

遗产不能动,谁要先垫? 

 

如前所述,继承事实发生后,在未完纳遗产税捐前,即便继承人全体同意,也不能动用处分遗产,但此期间却又多半有急用支出,因此如果能藉保险契约有效预留税源,将能大幅减轻继承人负担,本节在此基础下将更深入说明遗产税的申报程序、缴纳方式,并与保险金申请程序,互相比对,以更完整的呈现出保险预留税源与支出之优势。

 

遗产税申报程序、缴纳方式

 

在介绍遗产税申报程序前,有个遗产税安排的小诀窍,虽然依法在没缴纳遗产税前,不能动用帐户的现金,但如果金额太小,查缉起来成本会太高,且对於生活困难者实不近人情,因此,财政部在民国84年间即有公布函释,如果在金融机构帐户内,存款不足20万元的帐户,继承人可以先行提领,只要同样纳入遗产内去申报即可(财政部84315日台财税第841611225号)。

 

这边要注意,依财政部函释的文义,可以提领的是存款余额低於20万元的「帐户」,而不是现金存款帐户的20万元内,是如果有意规划,要特别选一家或多家金融机构,每个帐户存入低於20万元以下之金额,以作为继承时急用金,给继承人紧急时直接领出使用,但记得仍是要向金融机构核实说明是以继承人名义,而非以被继承人名义领取,否则仍会产生伪造文书之刑事责任。

 

遗产税申报程序

 

遗产税的申报,依法须在被继承人过世后6个月内进行申报,如不能如期申报亦应在期限内申请展延,在申报前,继承人可以先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向被继承人户籍地户政事务所申请「除户证明」,接续再持除户证明、户口名簿至国税局窗口,调阅整理被继承人财产、所得及赠与资料等,并於取得遗产资料后,以前面申请的除户证明、遗产资料,向国税局申报遗产税。 

遗产税缴纳法方式

 

遗产税於核定后之缴纳方式,最简单的是由继承人先行代垫,缴纳完税捐后自能从取回之遗产补偿,但如果继承人资产不足缴纳,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第2项规定,如果应纳遗产税额在30万元以上,得向国税局申请分18期以内缴纳,每期间隔不得超过2个月。

 

实物抵缴遗产税

 

如果继承人资产,即便分期也无力缴纳遗产税,只能申请以遗产进行抵缴,抵缴程序中,需先检视遗产中现金部分是否足够,如现金存款部分足够缴纳遗产税,依据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第7项规定,可以经由继承人过半数及其应继分合计过半数之同意(1/21/2),或继承人之应继分合计逾三分之二(应继分2/3)同意后,提出申请直接由遗产之现金存款抵缴,国税局在收到申请确认后,会核发遗产税同意移转证明书,继承人再持之向金融机构办理转帐即可。

 

然而,如果遗产中现金存款不足以缴纳遗产税,且应纳税额超过30万元以上,即必须以遗产之「实物」办理抵缴遗产税,注意这边所称的「实物」,并不限於不动产,只要是遗产中有价值的资产,都可拿来作为申请抵缴遗产税之标的物,只是在认定其价值时或得以抵缴之税额时,须适用不同之依据。

 

依据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第4项规定,拿来抵缴的实物,主要以是否具有「易於变价及保管」性质作为分类的基准,如果具有「易於变价及保管」的属性,依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第45条第1项规定,可以以国税局於核定总遗产价值时,对该物评定之价值据以抵缴税款,例如遗产黄金百两,於遗产税核定时认定价值为750万元,即能用以抵缴750万元之遗产税款。

 

相对来说,如果属於「不易」变价及保管的实物,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即设定有抵缴的上限,例如以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由於该等土地已遭规划作公共设施使用,利用性较差,属於「不易」变价及保管的实物,即便拿来抵缴,最多也只能抵缴该物占全部课徵标的遗产比例的税额,例如遗产税总额认定为500万元,课徵标的物总额为5,000万元,公共设施保留地核定价值为200万元,则只能抵缴20万元(计算式:500×200 / 5,00020),即继承人只能拿既成道路移转其中20万元部分来抵缴税款,差额还是要用现金或其他实物补足。

 

至於如何区分实物是「易於」还是「不易」於变价及保管,仍以国税局历来之案例及认定为准,实务上产权干净的不动产、黄金等,多认定属於「易於」变价及保管之实物,相对於此,未上市股票、持分共有之山坡保育地、畸零地、应收债权等,则属於「不易」於变价及保管之实物,抵缴上会受到限制。

 

此外,如部分继承人对於以实物抵缴遗产税有意见,与前述现金抵缴相同,得经过继承人过半数及其应继分合计过半数之同意(1/2 +1/2),或继承人之应继分合计逾三分之二(应继分2/3)提出抵缴同意书,据以申请实物抵缴。
变卖遗产缴纳遗产税

 

由於实物抵缴有其限制,且抵缴的金额是以国税局计算标的物之价值为准,则依遗产及赠与税法之规定,不动产价值土地是以被继承人死亡时公告现值、房屋是以评定现值计算,计算的价值会与市价间有巨大的落差存在,故直接将该等不动产以实物抵缴,绝对不划算,多数人会想先以市价卖出后,再用卖得的价金缴纳遗产税。

 

针对此一情形,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1条第1项后段规定:「遗产税或赠与税纳税义务人……其有特殊原因必须於缴清税款前办理产权移转者,得提出确切纳税保证,申请该管主管稽徵机关核发同意移转证明书」,因此,国税局同意在继承人先提供符合税捐稽徵法第11条之1规定之担保品下,国税局会核发同意移转证明书,继承人就可以先在市场上出售不动产,并将不动产移转给买家取得价金,再以价金来缴纳遗产税,但须记住,即便有提供担保品,除非有申请展延,国税局给的缴税时间是不会变动的,仍须於核定期限内缴纳,否则仍可能遭加徵滞纳金或甚至变卖担保品。
 

作者简介

詹佑维律师

万国法律事务所律师

经历:台中律师公会信托委员会委员、金融研训院家族信托规划顾问师、不动产经纪人考试及格

陈禾原律师

天策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

经历:万国法律事务所律师、富盈睿智—台北营运中心讲师、鸿联保险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讲师、世新大学法学加强课程讲师、台北市记帐业职业工会法律顾问、台北市记帐及报税代理人公会法律顾问、金融研训院家族信托规划顾问师

本文摘自FUN学出版《财富传承保单开发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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