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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的法律/善用保险 减轻遗赠税负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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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多的财富传承方式,保险为民众偏好选择之一,市场上充斥著各式各样的保险商品,如果被继承人想成功传承财富的话,需事先了解保险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方式。这不仅可以实现传承财富的效果,甚至能达到节税效果。

当一位被继承人过世后遗留下许多财产,根据《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前须向税局申报将被继承人的遗产,并缴清遗产税后才能办理移转登记。然而,继承人在面临庞大的遗产税时通常难以筹集足够的现金。这时,人寿保险的死亡给付理赔金通常可在约定期间或接获理赔申请后15天内给付。此理赔金即可作为后代预留税金的工具。

死亡给付的保险理赔金,指定受益人时除,了可不计入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外,如果受益人与被保人不同,受益人所得的理赔金在全年合计数在3,330万元以下(2024年提高为3,740万元)的部分免予计入基本所得额。不过,需要特别留意生存给付的部分。因此,即早规划的保险相较於其他资产仍具有某些程度上的租税优势。

然而,於保险契约期间中变更要保人,相当於要保人将保险这项资产无偿移转予他人,此行为亦为赠与。例如,若一保险契约原要保人为爷爷,爷爷考量年事已高直接将要保人变更为孙子,则需以契约变更日的保单准备价值计算到爷爷当年度的赠与总额中,并核算赠与税。

或者,当保险契约签订后,要保人需按期缴纳保险费予保险公司,倘若保险费由非要保人代为缴纳,举例来说,若一保险契约之要保人为女儿,保险费却是由父亲的银行帐户进行扣款,实质上为父亲赠与现金给女儿用於支付保险费,故此行为也会被视为赠与,需要计算赠与税。

此外,指定受益人的死亡保险给付免计入被继承人遗产总额,其立法之用意为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可保障照顾其家庭遗族的生计,免於因失去经济来源使生活陷入困境。

虽然遗赠税法明定,於被继承人死亡时,给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寿保险金额不计入遗产总额,但实务上并非所有死亡保险给付都能够免徵遗产税。财政部发布相关函令,列举了以下几点符合实质课税之特徵:高龄投保、重病投保、短期投保、趸缴投保、举债投保、巨额投保、密集投保以及保险给付相当或低於已缴保费。

由此可见,若在投保时符合了前述之数项特徵,则很有可能被国税局依实质课税原则,将保单价值计入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中核计遗产税,此函令也是为避免被高资产人士将保险契约用於规避纳税义务。

总之,民众在选择投资理财工具时,可将保险的特性纳入考虑,并留意相关规定,便於日后留下财产时,就能减轻遗赠税法所带来的负担。

(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服务部执业会计师王瑞鸿口述,记者何奕萱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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