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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傳承的節稅方式6整理》會計師:多利用3「免稅技巧」,多數家庭幾乎課不到遺產稅和贈與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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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遺贈稅已由單一稅率 10%調整為累進稅率,最高 20%。財富傳承給子女時,務必善用分年贈與的免稅額和婚嫁贈與的 100 萬元免稅額度。

 

善用分年贈與及婚嫁時贈與 

 

分年贈與,對於財富傳承具有二個節稅效果:

 

(1)創造免稅額:1,000 萬元的資產若是一次性贈與,只能扣除一次244 萬元的免稅額,仍需繳納數十萬元的贈與稅;若是有計畫地分年贈與,創造多次的 244 萬免稅額,即有可能免贈與稅或降低贈與稅。 

 

(2)降低適用稅率:目前遺贈稅採累進稅率,依遺產或贈與金額的高低,稅率可分為 10%、15%、20%。透過計畫性地分年贈與,可以降低單次贈與的金額,可降低贈與稅適用稅率。此外,透過分年逐步贈與,父母最後所剩的遺產金額變低了,遺產稅也可能適用較低的稅率。 

 

有計畫地善用分年贈與及婚嫁時贈與,搭配夫妻間贈與免贈與稅,對於多數家庭來說,已足夠移轉大部分資產,幾乎課不到遺產及贈與稅。 

 

壓縮財產價值 

 

依照《遺贈稅法》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不同種類的財產,有不同的時價認定原則,且「時價」不見得等於「市價」。舉例來說,不動產、未上市櫃股票的時價往往低於市價,以市價買進,時價計稅。如果能善用兩種價格的差異,壓縮課稅財產的價值,即可降低遺產及贈與稅。

 

有些人會採取更積極的作法,將應稅財產(如現金)直接轉為免稅財產(如農地、公共設施保留地、保險)。但農地、公共設施保留地、保險等財產之所以免遺產稅,均有其立法理由。例如農地免徵遺產稅,是為了獎勵繼承人能繼續作農業使用。若高齡或重病時購買農地,國稅局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由動機、身分背景、年齡、健康狀況等條件判斷購買農地的目的,若不符合當初免稅的立法意旨或實質經濟事實關係,這筆農用之農地還是可能被 核定計入遺產總額。 

 

附有負擔贈與 

 

依《遺贈稅法》第 21 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因此,當受贈人取得財產但也負擔額外義務時,只要該負擔滿足以下所有條件,就可從贈與總額中扣除,降低贈與淨額。 

 

1. 該負擔需具有財產價值。

2. 該負擔業經履行或能確保其履行。 

3. 該負擔不能是向第三人為給付。

4. 負擔之金額不能超過該贈與財產的價值。 

 

附有負擔贈與最常見的形式是不動產連同貸款一併贈與,此時的附有負擔可以是贈與時由受贈人負擔的土地增值稅、契稅或尚未償還的貸款。

 

購買不動產再贈與雖然已經能夠透過壓縮財產價值來節稅,如果連同貸款一併贈與,更可以加強節稅效果。例如,父母購買後再贈與給子女的不動產市價 3,000 萬元、不動產現值 1,500 萬元、自備 1,744 萬元、貸款 1,256 萬元,那麼不動產連同貸款一併贈與,將不用繳贈與稅。

 

贈與淨額=贈與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1,500萬-244萬-1,256萬

=0元

 

以附有負擔贈與方式節稅,要特別注意受贈人(子女)必須有能力負擔這筆貸款,並且日後確實由受贈人(子女)還款。若子女沒有工作能力或經濟能力,國稅局可能不認可貸款當作贈與稅扣除額,將視同於不動產贈與給子女,要繳 125.6 萬贈與稅〔(1,500 萬-免稅額 244 萬)× 稅率 10%〕。 

 

就算子女有收入,但是父母如果擔心子女負擔太重,可以搭配分年贈與資金給子女用以償還房貸,而不要由父母一次性代償房貸,否則代償房貸會視為另一筆贈與,按償還金額課徵贈與稅。最後,不動產連同貸款一併贈與雖然可以節贈與稅,但對日後出售不動產時的所得稅的影響也應同時評估,以免因小失大。

 

善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指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不包含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撫慰金)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

 

申報遺產稅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金額可以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換句話說,如果夫妻兩人個別的婚後財產金額差異大(如一人有數億家產,另一人財產約千萬),按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的觀念,當高資產者過世時,生存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遺產稅的節稅效果就會相當驚人。 

 

最後,遺產稅申報時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一定要在稅局核發完稅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生存配偶,不然將被追繳稅款。生存配偶取得財產後,應盡早進行節稅規劃,不然實質上可能無法真正節稅,只是變成「遞延課稅」。 

 

善用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 

 

如先前章節介紹,以保險作為財產傳承的工具,具有多重優點,務必善用保險作為家族財富傳承及節稅規劃。常聽到的保險免稅,指的是保險給付滿足以下條件時,不計入遺產總額。 

 

1. 以「身故」為條件的保險給付。

2. 被繼承人為「被保險人」。

3. 須有「指定受益人」。

4. 須為「國內保單」。

 

應特別留意的是,保險並非完全免稅,不同的情況下可能涉及遺產稅、贈與稅及最低稅負制。例如,被繼承人是要保人而非被保險人,死亡時並無死亡給付,保單價值仍屬於被繼承人之遺產。此外,對於投保大額保單的讀者來說還有最低稅負制的問題。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死亡給付,一申報戶全年合計金額在 3,330 萬元以下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超過 3,330 萬元者,其死亡給付以扣除 3,330 萬元後之餘額計入基本所得額。最後,變更要保人、變更受益人、代繳保費或代償保單借款,均涉及贈與稅。 

 

保險給付雖然免遺產稅,但保險其實涉及遺產稅、贈與稅及最低稅負制等複雜的稅務議題,且利用保險不當避稅,可能誤觸「保險實質課稅八大樣態」,不可不慎。 

 

隔代繼承 

 

如果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配偶及子女,依照《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應由配偶和子女為繼承人(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隔代繼承」是利用《民法》中拋棄繼承的規定,子女們全數選擇拋棄繼承,由被繼承人之孫子女輩取得繼承權。

 

舉例來說,假設老王及其子孫皆滿 20 歲,老王於 111 年過世,其子(如 下圖甲、乙)均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繼承(如下圖 A、B、C),即為「隔代繼承」。 

(圖片來源:《艾蜜莉會計師教你聰明節稅(2022年最新法規增訂版)》)

 

為避免親等近者藉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方式,增加繼承人扣除額,以規避遺產稅,《遺贈稅法》規定,若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 (子女)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孫子女)繼承,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因此,「隔代繼承」並無法增加遺產稅申報扣除額。

 

「隔代繼承」的節稅效果,在於以下兩點:

 

(1)少繳一次遺贈稅:祖父母輩一次就把財產傳承給孫子女輩,省去未來子女再傳給孫子女那一段的遺贈稅及其他財產移轉稅負(如土地增值稅、契稅等)。 

(2)降低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孫子女輩的收入通常較子女輩低,孫子女持有財產期間所產生的所得,可望適用較低的綜合所得稅率。最後,規劃隔代繼承時,最好以協議分割的方式分配遺產,以避免不必要的家族糾紛。
 

 

作者簡介_鄭惠方(艾蜜莉會計師)

現任:●    惠譽會計師事務所主持會計師●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會計師●    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智庫服務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稅制稅務委員會委員●    台灣省會計師公會工商服務委員會委員●    社團法人台北市稅務代理人協會理事●    《艾蜜莉會計師的10堂創業必修課》作者●    「艾蜜莉會計師的異想世界」版主

本文摘自財經傳訊出版社出版的《艾蜜莉會計師教你聰明節稅(2022年最新法規增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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