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消息
2
保险快报
3
财富传承的节税方式6整理》会计师:多利用3「免税技巧」,多数家庭几乎课不到遗产税和赠与税4
https://www.twwanbao.com/ 万宝保险经纪人股份有限公司
Missing parameters [image]

相关连结: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ategory/183022/pos ...

目前遗赠税已由单一税率 10%调整为累进税率,最高 20%。财富传承给子女时,务必善用分年赠与的免税额和婚嫁赠与的 100 万元免税额度。

 

善用分年赠与及婚嫁时赠与 

 

分年赠与,对於财富传承具有二个节税效果:

 

(1)创造免税额:1,000 万元的资产若是一次性赠与,只能扣除一次244 万元的免税额,仍需缴纳数十万元的赠与税;若是有计画地分年赠与,创造多次的 244 万免税额,即有可能免赠与税或降低赠与税。 

 

(2)降低适用税率:目前遗赠税采累进税率,依遗产或赠与金额的高低,税率可分为 10%、15%、20%。透过计画性地分年赠与,可以降低单次赠与的金额,可降低赠与税适用税率。此外,透过分年逐步赠与,父母最后所剩的遗产金额变低了,遗产税也可能适用较低的税率。 

 

有计画地善用分年赠与及婚嫁时赠与,搭配夫妻间赠与免赠与税,对於多数家庭来说,已足够移转大部分资产,几乎课不到遗产及赠与税。 

 

压缩财产价值 

 

依照《遗赠税法》规定,遗产及赠与财产价值是以被继承人死亡时或赠与人赠与时之「时价」为准。不同种类的财产,有不同的时价认定原则,且「时价」不见得等於「市价」。举例来说,不动产、未上市柜股票的时价往往低於市价,以市价买进,时价计税。如果能善用两种价格的差异,压缩课税财产的价值,即可降低遗产及赠与税。

 

有些人会采取更积极的作法,将应税财产(如现金)直接转为免税财产(如农地、公共设施保留地、保险)。但农地、公共设施保留地、保险等财产之所以免遗产税,均有其立法理由。例如农地免徵遗产税,是为了奖励继承人能继续作农业使用。若高龄或重病时购买农地,国税局可能依实质课税原则,由动机、身分背景、年龄、健康状况等条件判断购买农地的目的,若不符合当初免税的立法意旨或实质经济事实关系,这笔农用之农地还是可能被 核定计入遗产总额。 

 

附有负担赠与 

 

依《遗赠税法》第 21 条规定,赠与附有负担者,由受赠人负担部分应自赠与总额中扣除。因此,当受赠人取得财产但也负担额外义务时,只要该负担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就可从赠与总额中扣除,降低赠与净额。 

 

1. 该负担需具有财产价值。

2. 该负担业经履行或能确保其履行。 

3. 该负担不能是向第三人为给付。

4. 负担之金额不能超过该赠与财产的价值。 

 

附有负担赠与最常见的形式是不动产连同贷款一并赠与,此时的附有负担可以是赠与时由受赠人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契税或尚未偿还的贷款。

 

购买不动产再赠与虽然已经能够透过压缩财产价值来节税,如果连同贷款一并赠与,更可以加强节税效果。例如,父母购买后再赠与给子女的不动产市价 3,000 万元、不动产现值 1,500 万元、自备 1,744 万元、贷款 1,256 万元,那么不动产连同贷款一并赠与,将不用缴赠与税。

 

赠与净额=赠与总额-免税额-扣除额

=1,500万-244万-1,256万

=0元

 

以附有负担赠与方式节税,要特别注意受赠人(子女)必须有能力负担这笔贷款,并且日后确实由受赠人(子女)还款。若子女没有工作能力或经济能力,国税局可能不认可贷款当作赠与税扣除额,将视同於不动产赠与给子女,要缴 125.6 万赠与税〔(1,500 万-免税额 244 万)× 税率 10%〕。 

 

就算子女有收入,但是父母如果担心子女负担太重,可以搭配分年赠与资金给子女用以偿还房贷,而不要由父母一次性代偿房贷,否则代偿房贷会视为另一笔赠与,按偿还金额课徵赠与税。最后,不动产连同贷款一并赠与虽然可以节赠与税,但对日后出售不动产时的所得税的影响也应同时评估,以免因小失大。

 

善用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 

 

「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是指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夫或妻现存之婚后财产(不包含因继承或其他无偿取得之财产及抚慰金)扣除婚姻关系存续所负债务后,其双方剩余财产之差额平均分配。

 

申报遗产税时,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的金额可以自被继承人遗产总额中扣除。换句话说,如果夫妻两人个别的婚后财产金额差异大(如一人有数亿家产,另一人财产约千万),按剩余财产差额平均分配的观念,当高资产者过世时,生存配偶主张「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遗产税的节税效果就会相当惊人。 

 

最后,遗产税申报时主张配偶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者,一定要在税局核发完税或免税证明书之日起一年内给付该请求权金额之财产予生存配偶,不然将被追缴税款。生存配偶取得财产后,应尽早进行节税规划,不然实质上可能无法真正节税,只是变成「递延课税」。 

 

善用保险给付不计入遗产总额 

 

如先前章节介绍,以保险作为财产传承的工具,具有多重优点,务必善用保险作为家族财富传承及节税规划。常听到的保险免税,指的是保险给付满足以下条件时,不计入遗产总额。 

 

1. 以「身故」为条件的保险给付。

2. 被继承人为「被保险人」。

3. 须有「指定受益人」。

4. 须为「国内保单」。

 

应特别留意的是,保险并非完全免税,不同的情况下可能涉及遗产税、赠与税及最低税负制。例如,被继承人是要保人而非被保险人,死亡时并无死亡给付,保单价值仍属於被继承人之遗产。此外,对於投保大额保单的读者来说还有最低税负制的问题。

 

受益人与要保人非属同一人之死亡给付,一申报户全年合计金额在 3,330 万元以下免计入基本所得额;超过 3,330 万元者,其死亡给付以扣除 3,330 万元后之余额计入基本所得额。最后,变更要保人、变更受益人、代缴保费或代偿保单借款,均涉及赠与税。 

 

保险给付虽然免遗产税,但保险其实涉及遗产税、赠与税及最低税负制等复杂的税务议题,且利用保险不当避税,可能误触「保险实质课税八大样态」,不可不慎。 

 

隔代继承 

 

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遗有配偶及子女,依照《民法》第1138条的规定,应由配偶和子女为继承人(第一顺位直系血亲卑亲属)。「隔代继承」是利用《民法》中抛弃继承的规定,子女们全数选择抛弃继承,由被继承人之孙子女辈取得继承权。

 

举例来说,假设老王及其子孙皆满 20 岁,老王於 111 年过世,其子(如 下图甲、乙)均抛弃继承而由孙子女继承(如下图 A、B、C),即为「隔代继承」。 

(图片来源:《艾蜜莉会计师教你聪明节税(2022年最新法规增订版)》)

 

为避免亲等近者藉抛弃继承由次亲等卑亲属继承方式,增加继承人扣除额,以规避遗产税,《遗赠税法》规定,若第一顺位之继承人,其亲等近者 (子女)均抛弃继承权时,由次亲等之直系血亲卑亲属(孙子女)继承,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仍以「抛弃继承前」原得扣除之数额为限。因此,「隔代继承」并无法增加遗产税申报扣除额。

 

「隔代继承」的节税效果,在於以下两点:

 

(1)少缴一次遗赠税:祖父母辈一次就把财产传承给孙子女辈,省去未来子女再传给孙子女那一段的遗赠税及其他财产移转税负(如土地增值税、契税等)。 

(2)降低综合所得税适用税率:孙子女辈的收入通常较子女辈低,孙子女持有财产期间所产生的所得,可望适用较低的综合所得税率。最后,规划隔代继承时,最好以协议分割的方式分配遗产,以避免不必要的家族纠纷。
 

 

作者简介_郑惠方(艾蜜莉会计师)

现任:●    惠誉会计师事务所主持会计师●    经济部中小企业处荣誉会计师●    会计师公会全国联合会智库服务委员会委员●    台北市会计师公会税制税务委员会委员●    台湾省会计师公会工商服务委员会委员●    社团法人台北市税务代理人协会理事●    《艾蜜莉会计师的10堂创业必修课》作者●    「艾蜜莉会计师的异想世界」版主

本文摘自财经传讯出版社出版的《艾蜜莉会计师教你聪明节税(2022年最新法规增订版)

上一个 回列表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