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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博/泡水车有保险就能理赔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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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龄桥下一处停车场淹水。(图/翻摄自Facebook/我是士林人&我是北投人(士林区、北投区、大同区))

▲日前因台风外围环流影响,使得百龄桥下停车场淹水,来不及开走的车沦为泡水车。(图/翻摄自Facebook/我是士林人)

台湾最著名的风景之一,就是豪雨。除了替水库灌水之外,我们更祈祷灾难不要发生。但大家还记得前阵子受到尼莎台风外围环流影响,停在士林百龄桥下的车,惨变泡水车的新闻呢?如果这些车主有替爱车多买保险,结果是否就会不同?

碰到泡水车强制险能用吗

由於汽机车在泡过水后,除非将车辆内部机件全部更换,否则日后上路仍有故障风险。又因更换全部零件的费用可能远大於原车价值,因此许多车主都会选择以低价方式抛售泡水车,使大家对泡水车的第一印象,多半停留在买卖二手车的争议。

而这些买卖争议,在我国《民法》与《消费者保护法》等法律都有相关规定,得以维护自身权益。笔者在这想谈的,是大家在喜提新车后,或多或少都会碰到的保险问题。

相信各位车主除了投保必要的强制汽车险(注),或多或少都会被问有没有买车体损失险的经验吧!这时读者可能很纳闷,不是有强制险就够了吗?且车体险为何还分成甲、乙、丙、丁式,又该如何判断自身需求?

首先,保险契约中承保的「保险事故」并不是包山包海,区分成甲、乙、丙、丁类车险的目的,就像人身保险区分为人寿险、健康险、伤害险概念,让客户针对自身需求投保。而在现今社会中,细致化的保险类别更能迎合大多数人的需求。

回到正题,上述所说的强制险,只有保障「驾驶人以外的其他人身体受伤」,因此就是「谁都赔、而不赔驾驶本人」的身体损伤,甚至是因此所导致的财物损失,如车体损坏也不赔偿。

原因在於,强制险的目的在保障受害者与其家属;在面对此种动辄丧命的交通事故中,若肇事者没经济能力,甚至未投保第三人责任险、超额责任险时,仍可享有最基本的保障。因此当驾驶人对自身的身体健康很注意,就要考虑投保人身相关保险;而关於财物损失,如汽车的损害,则可以考虑投保车体险等等。

那假设某人投保车体险,并在某次台风中实际体会了泡水车的乐趣,是否就能否向保险公司请求理赔呢?答案是不一定。原因如同上述:车体险区分为许多类型,通常而言在投保车体险时,投保网页或者业务员都会针对车龄与车主可自行承受的风险能力,建议投保不同种类车体险。

那么,就以最齐全的甲式车险为例,即便它承保车体因为碰撞、倾覆、闪电、雷击、火灾等外观上的车体损伤――而泡水车似乎也可解释成车体损伤,貌似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小心唷,此时保险公司多半会以泡水车是车体险的「除外不保事项」为由,拒绝理赔,并通常会希望车主购买附加的「台风洪水险」。那这又是什么奇怪的法律术语?

附加险与除外不保事项

附加险就像是加购商品,附随在主要商品的交易,并非可独立购买的保险商品。

不过,有些保险形式上是附加险的外观,但如果实际探究承保范围、保险费等面向,却可以发现此类保险与主要保险之间,本质上两者都是独立的契约,在实务与学说上,多半认定签订的是数个契约,而分别适用各自契约的规定。

简单来说,附加险一旦没有了主约,附约就没有依存空间,如台风洪水险签订前提在於:车主要先和保险公司签订车体险,才能够向保险公司要求加缴保险金以投保台风洪水险;并非把两份保险契约写於同一份保单中,然而效力各自认定、互不干涉。

而所谓的「除外不保事项」,则是用来确定保险公司承保事故的范围。因为在保险契约中,可能承保的危险是抽象、不具体的,因此有必要尽可能厘清承保的保险灾害。

但厘清权益的方法有百百种,有人会正面描述承保的风险种类,但这样如果有所缺漏,反而会让没想到的地方更加模糊,造成契约双方当事人的争执。因此,就有人想到把话反过来说,改以具体叙述不承保的风险种类,以反面方式确定保险人於保险事故发生后所负责的责任范围,而这就是「除外不保事项」的作用。

透过上面叙述,回到爱车泡水但只有保车体险的情境里,保险公司通常都会认为汽车泡水所导致的损害,是当初契约中明确列出不承保的事项,此时泡水所致的车体损害,就是车体险所不承保的「除外不保事项」!

因此,若担心爱车日后泡水,车主就只能透过投保车体险之余,另外投保台风洪水险,而此时台风洪水险就是附著於车体险的附加险!

但说句实在话,车子泡水并不常发生,实际上投保台风洪水险的保户可能仅有5%以下,但每年几千元的保费却是实实在在的折磨著荷包。而且如果是在车体险保险时间内中途加保,保费仍会以一年期来计算收费。

面对这样的精打细算,有业者看准商机,趁势推出可独立投保的泡水车补偿险,虽然保费和保险金额都小於台风洪水险所承保的风险,但却不用依附车体险可独立投保,仍不失为一种选择,因此投保方案的搭配,端看各位看官们的大智慧了。

在这次的百龄桥停车场淹水事件中,姑且不论是否有申请国赔的余地,如果受灾车主有替爱车投保台风洪水险,那么面对数十万元起跳的维修费用,似乎就不用太过於担忧;反之未投保的车主,可能就要思考一下是否要修理或者选择抛售。

毕竟保险作为一种管理风险的工具,目的就在於事前花费金钱,等到事后危害发生时能够分摊损失。因此,也有人称购买保险是买一份安心――虽然在无事时,总是要缴一笔不小的费用,但在事故发生后,又会感叹「有买真好」。笔者在此,还是要提醒大家:买保险的行为,既然会造成自己经济压力,那即便要买,就要买符合自身需求的保险,并详细检视保险内容,以免事故发生时才发现不理赔,这时才是真正的欲哭无泪!

注:相信每位车主每年都会被要求缴纳一笔「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保险费,而强制投保则是依据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该法立法目的在於保障汽车交通事故中所致伤害或死亡的受害者,能够得到一笔基本保障金。而且无论肇事者在事故中有无过失责任,或者肇事者未缴纳强制险保费等因素,受害者仍然可以请求向保险或特别补偿基金请求理赔。

但你知道吗,该法律背后有个悲伤的故事,源自一位历经丧子之痛的母亲。柯妈妈的儿子在民国78年於管制大型车进入的路段遭联结车追撞身亡,事发后,肇事者不仅毫无歉意,更是恶言相向,让这位妈妈在悲伤之余,在识字有限的情况下,仍坚强地拾起笔,抱著字典与法条,游走於各部会,期间受尽立委、政府官员与财团的冷嘲热讽。柯妈妈历经八年的辛苦争取,最终《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於1996年三读通过,并於1998年施行,该法被誉为台湾最优秀的民生法案,所有在法规定义内的汽车都需强制投保,但是其背后却是无数人的努力与悲伤,才换来这最基本的保障。



原文网址: 赵建博/泡水车有保险就能理赔吗 | ETtoday法律新闻 | ETtoday新闻云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1102/2370696.htm#ixzz7jXeHyX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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