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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贩、雇主应为全体员工投保职灾保险 工读生投保薪资申报有眉角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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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灾保险新法5月上路后,不少雇主对於部分工时劳工的加保规范有所疑义,劳动部对此特别说明,雇用1人的事业单位也都必须为员工投保职灾保险,部分工时劳工薪资总额低於基本工资,雇主也要以基本工资申报其职灾保险的月投保薪资。

雇用1人的事业单位,也都必须为所有员工投保职灾保险。(示意图/iStockphoto)
雇用1人的事业单位,也都必须为所有员工投保职灾保险。(示意图/iStockphoto)

劳动部劳动保险司专门委员黄芩雀表示,劳动部近期办理劳保法令、灾保法令说明会,事业单位针对部分工时人员加保规范较不熟悉,尤其对於新上路的职灾新法疑虑更多。

劳动部指出,随工作型态日趋多元,劳工如选择从事部分工时、临时或兼职等工作,雇主皆应於劳工到职当日,为其办理参加劳工保险及劳工职业灾害保险,保障劳工保险权益。

《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已自今(111)年5月1日起施行,已办理登记的雇主,不论雇用劳工人数,都应为劳工办理参加劳工职业灾害保险。黄芩雀举例,有税籍登记的商家、摊贩、补习班等事业单位,都在强制加保范围内。

依「劳工职业灾害保险投保薪资分级表」规定,职灾保险的投保薪资下限等级为基本工资(现为25,250元),部分工时劳工薪资总额如有低於基本工资者,雇主应以基本工资申报其劳工职业灾害保险的月投保薪资,确保劳工给付权益。

此外,依《劳工保险条例》规定,雇用劳工5人以上公司、行号等事业单位,不论劳工从事全时工作、部分工时、短期或兼职工作,雇主应於劳工到职当日办理投保手续。雇用未满5人的事业单位,也可成立投保单位,为劳工办理加保。

劳动部特别提醒,劳工保险及劳工职业灾害保险,是提供劳工发生保险事故时的经济安全保障,影响劳工权益甚巨,雇主务必依规定为所雇用的劳工办理加保;如有违反规定者,将予以处罚。(审核:叶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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