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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忘缴费 立院修法未来要通知被保险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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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忘了缴费,未来保险公司要多通知「被保险人」。立法院财委会25日完成保险法116条修正案初审,现行保单催告只需通知「要保人」或其他应付保费义务之人,未来将增加通知被保险人,且以留存在保险公司的联络资料,用书面、电子邮件、简讯或其他约定方式,择一发出通知,以减少因保费未缴造成保单停效的情况。


这种催告通常适用於要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同一人时,例如老婆是要保人,老公是被保险人,老婆忘了缴保费时,除了通知老婆这位要保人外,若保单同时有留存老公的联络方式,保险公司也要通知老公,增加提醒幅度。

另外如父母替子女投保的保单,在子女成年后,亦可通知子女;或子女替年长父母投保的保单,未来也通知父母,可增加提醒的作用。

这项修正案是立委赖士葆等人提案,原本要修改为保单欠费的催告,若未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则不能停效,同时删除现行规定中的「除契约另有订定外」、「或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之人」等字眼,但保险局认为受益人是可以更动,有些保单受益人填写的是法定继承人,保险公司在要保人在世时,未必能知道法定继承人的名字与联系方式,且法定继承人可能有好几位,并且保单受益人亦是可以随时更动,有极大不确定性,保险公司亦不易完成所有受益人的催告通知,会让保单陷入是否失效不明朗的窘境。

但若要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同一人,且要保人先於被保险人身故,就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保单权利,所以法条还是保留催告会通知要保人「或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之人」,保险局并未同意删除此文字。

最后金管会建议可增加被保险人的通知即可,且必须是要保人有留存被险人的联络方式,否则保险公司亦是无法通知到被保险人。

另外现行「除契约另有订定」的文字,是因为保费缴纳周期,有月缴、季缴、半年缴及年缴等各种方式,现行是续期保费未缴,保险公司要发出催告通知,并给予30天的宽限期,但月缴的要保人,若一个月忘记缴费,保险公司立即催告,又给一个月宽限期通知,又遇上原本一个月的缴费通知等,会造成保户的混乱,最后也没有删除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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