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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投保遭拒赔?保险法专家:只要不知情就有争取空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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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医疗险,如果不知道自己已罹病,算不算带病投保?万一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给付被拒绝,保户只能含泪接受?担任多年律师的保险法权威刘北元指出,此争议与诉讼近年暴增,但只要投保时,的确不知道自己已经罹病,可以透过申诉、评议、诉讼等关键三步骤,保障自己权益,确保争取理赔给付过程有「逆转胜」机会。

据金融消费评议中心统计,消费者因带病投保(即:投保时已在疾病或在妊娠中)的申诉案件,2021年达173件,与2017年的86件相比,5年间数量暴增1倍有余,显示带病投保所衍生的争议,近年来日趋增加。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争议中,不少案件是保户不知自己罹病的情况下投保,却在请领保险给付时被保险公司以「投保前已罹病」为由拒赔,对此,台湾保险法权威刘北元指出,只要被保险人不是明知自己罹病而投保,都有争取理赔空间。

同样的问题,拥有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学位、阳明交通大学医学院执行副院长吴俊颖也说,争议主要在保险公司与保户对确诊日期认定有落差。医疗实务上,病人在进入临床期后(即从症状出现,到确诊的这段期间)才会向医师求助。

罹患癌症但不知情,带病投保常见争议

不过,吴俊颖指出,医学上,其实在症状出现前,通常致病因子已在人体发生病理上的变化,但是还没有临床症状出现,这段期间叫「临床前期」,投保期间若落在这个阶段,就极易产生争议。

另外,有时病人症状已出现,但医师未做诊断、或者医师做推断但检查报告尚未出来,也会导致医学上与保险公司所认知的确诊日期出现落差,所谓带病投保争议衍生而来。

值得注意的是,刘北元与吴俊颖二位专家皆认为,虽然《保险法》127条规定订立保险契约时,被保险人若已在病中,保险公司对该项疾病不负给付保险责任。不过,实际判决案例显示,法院有可能做出有利被保险人的判决。

吴俊颖举例:有位46岁的妇人罹患乳癌,申请保险给付时遭拒赔,原来是这名妇人当初在医院门诊时,陪同就医的姐姐向医生说明,妹妹乳房不舒服已长达2至3年,姐姐的说法被医生写进病历表主诉栏,保险公司据此主张该妇人投保时已罹患乳癌,拒绝给付保险金,双方对薄公堂。

吴俊颖表示,《保险法》127条所谓「被保险人已在疾病中者」,系指疾病已有外表明显可见徵象,才能在客观上要求被保险人不能有「诿为不知之情况」。但若无法由外观判定是否罹病,则被保险人不能被指为故意隐暪病情而带病投保。

以上述妇人罹癌为例,法官最后在判决时就指出,是否为恶性肿瘤需经专业医事人员以精密仪器检查才能断定。

失眠看身心科,投保后才得忧郁症,结果领不到理赔金

另一案例是常见的忧郁症:保户投保前由於母亲罹心脏病、女儿离家出走,有失眠头疼等症状就诊身心科,投保医疗险后因重度忧郁症住院治疗,出院后请求理赔遭拒。

保险公司认为保户投保前已罹患忧郁症,但法院认为保户投保前的状况未经医师确诊为忧郁症,且投保前医师虽诊断保户罹患广泛性焦虑症,但经台大医院鉴定,该疾病与后来罹患的忧郁症并不相同,无因果关系,判保险公司败诉。

刘北元指出,保户虽因失眠等症状就诊,但法官并未因此认为保户知道自己已罹患忧郁症,需经精神科专科医生诊断才能确诊的疾病,法官不会苛求保户有自行判断能力,进而认定保户带病投保。

主张「不知情」,争取理赔关键三步骤:申诉、评议、诉讼

刘北元表示,《保险法》第127条文义中,只要投保时所罹患的疾病,保险公司就可以拒赔,并没有实务上所采用「被保险人有无知悉疾病存在」要件,也就是说,法条规定非常严格。但法院现在把被保险人的诚实与否作为判断重点,只要被保险人不是明知自己罹病而投保,都有争取理赔空间。

司法见解与法条文义的落差致保险公司拒赔案件,经常在进入评议或诉讼程序中被翻盘,认定保险公司应理赔。所以,保户在医疗险理赔申请过程中,一旦遇到保险公司以带病投保拒赔,若确实不知道自己投保时已罹患疾病,可以向金融评议中心提出评议申请、或提起诉讼,以保障自己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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