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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会指出,此次研议研拟修正「保险商品销售前程序作业准则」及「保险业招揽及核保理赔办法」相关规定修正重点有三。首先,从商品设计面强化商品适合度(KYP)措施,评估商品特性对於65岁以上客户的潜在影响及各种不利因素;在保单准备销售前,应对所属业务员及合作销售通路宣导是否适合销售给高龄客户、不适合销售对象及客户特性等,而在保单销售后,保险业应定期检视评估保险商品是否对高龄客户的权益有不利影响。
第二为自招揽及核保面强化充分了解客户(KYC)措施,对於传统型保险商品销售过程应录音或录影,及核保作业应加强评估适当性的高龄客户年龄门槛,均自70岁以上调降至65岁以上;保险业针对年龄在65岁以上且购买有保价金保险商品等条件的客户,应於销售后且同意承保前再以电话访问。
第三为强化投资型保险资讯揭露面措施,保险业就购买投资型保险商品的客户均应提供建议书,且建议书於试算揭露各保险年度保单帐户价值部分,应遵循相关规定,其中对65岁以上或为身心障碍者的投资型保单客户,应提供有利其阅读销售文件的友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