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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辈遗爱子孙 弄懂保险关系才能省到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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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一直是很多人偏好的传承工具,然而面对琳琅满目的保险商品时,常常不知该如何挑选,我发现很多客户的投保方式有误,除了没有达到预计的节税效果,还可能额外衍生更多税负,因此,在投保之前应该先充分了解保险的课税原则,才能充分发挥保险的最大效益。

保险的基本精神,是透过保险给付,当被继承人身故时,藉由保险理赔金保障家人未来生活,来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依据《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若被继承人为被保险人,人寿保险给付金额不计入遗产总额课徵遗产税。

另依《所得税法》及《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人身保险的保险给付除免纳所得税外,受益人与要保人非属同一人的人寿保险及年金保险,受益人受领的保险给付应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计算,但死亡给付每一申报户全年合计数在3330万元以下部分免予计入。

据此,确实若是安排得宜,将部分资产投入保单不仅可节省未来的遗产税,於保险给付时亦可大幅降低可能衍生的所得税。

在保险的基本关系中,要保人是保单资产的拥有者,被保险人是保险给付条件约定的标的,而受益人是保险给付的对象。实务上,常见因混淆而保错,举例来说,长辈误以为以子女为被保险人就是帮子女投保,故以自己为要保人,然而当长辈身故时,因被保险人尚在世所以给付条件尚未达成,但因保单属於长辈的资产,仍要计入长辈的遗产课税,导致不仅没有达到节税效果,子女也拿不到保险给付的情形发生。

此时,若於投保时将要保人及被保险人关系对调,当长辈身故时,因符合前述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人身保险给付,除免纳入遗产外,且由於要保人及受益人均为子女(同一人),纵使超过3330万元也无缴纳最低税负情形,惟若是由长辈代缴保费,因要保人为子女,要注意每年缴费金额,2022年起若有超过每年244万元赠与税免税额度,就会被课税。

若发现保单有保错的情形,也不要贸然变更要保人,这样反而会变成保险资产无偿移转,衍生缴纳赠与税的问题。提醒民众投保前,应考虑投保目的并了解保险关系安排的课税原则,以确保权益。

(KPMG安侯建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投资部执业会计师张智扬口述、中国时报 吴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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