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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不能要求民众用保单的解约金来抵税。(示意图/取自Pexels)
保单属要保人的资产,要保人有解约、变更保单内容等权利,且这些权利有「一身专属性」,就算是国税局以执行命令要求解除契约、把解约金拿来抵税,也被法院认定不合法。
萧姓男子於民国83年时,以自己为要保人、2名家属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还本终身寿险;又於86年时,以自己为要保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3份保单的受益人皆为萧男本人。
萧男积欠国税局综合所得税及罚锾高达5099万164元,国税局依法移送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署查到萧男有3笔保单,截至110年3月的保单价值准备金(保价金)共计156万4351元。
保险法规定,要保人有解约金债权存在,具有财产上的价值,行政执行分署便核发执行命令,扣押萧男保险契约的财产权利,禁止萧男收取保险给付、变更要保人、受益人及保单内容,保险公司也不得向萧男清偿。还要求保险公司终止保单契约,并把契约终止后的解约金,以开立支票方式给付国税局。
保险公司收到执行命令后声明异议,称无金钱债权存在,且行政执行分署无代债务人行使保险契约的权利。国税局认为保险公司异议不实,依强制执行法规定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应给付156万4351元,以及自民事起诉状缮本送达翌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5%计算的利息。
保险公司主张,萧男投保的保单皆有累积保价金,但他本人未就保险契约行使终止权,也无发生法定给付事由,萧男对保险公司没有任何保价金债权及解约金债权存在。

此外,保险契约为人寿保险契约,契约终止权是萧男「一身专属之权利」,行政执行分署没有代位终止保险契约,或是要求保险公司终止保险契约的权利。然而,行政执行分署迳以行政命令要求终止保险契约,不生合法终止契约的效力。
此外,依照保单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在要保人终止契约后才发生解约金债权债务关系,既然保险契约未经要保人萧男终止,保险公司的解约金债权仍未发生,国税局自无理由以此为扣押标的,要求保险公司给付解约金。
本文经授权转载自好险网(原标题:欠税5,099万元...保单遭扣押! 法院2理由打脸国税局:保单不得强制执行)保险千万别看到「实支实付」就盲买!超过30岁上班族必备4险种,别花冤枉钱保障还不足更多文章
责任编辑/焦家卉
法院综上所述,判决国税局主张